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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哪一類親人過世可以請喪假,又能請幾天?首先,讓我們來了解,喪假的天數因親屬關係的不同,而有3天、6天、8天的差異,依據喪假身份別及對應的天數如下:
整理如下表:
| 員工與親人的關係 | 給予日數 |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 8日 |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 6日 |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 3日 |
3日,在民法中,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而無內外之別,所以祖父母亦包含母親之父、母,即通稱的外祖父、外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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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工讀生(又常稱PT人員),依法可以申請喪假,請假時數的計算方式,是依據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依親屬身份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 小時計給。
舉例來說,以全時員工、親屬為父母,應給予8日喪假為例,工讀生工作每週3天且每日6小時,則工讀生可申請3日又4小時又48分鐘,即28.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數3天*每日6小時)÷40小時*應給8日*8小時)。
工讀生也是公司的員工之一,不因為他們不是每天來上班的員工,就不給喪假,如果未給予可能會面臨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法令並未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員工依照公司的請假規定,請假前提出申請,例如親自以口頭告知,或書面敘述的方式告知公司,若情況緊急,委託他人代為提出請假申請,且說明請假的理由以及天數,公司應酌以同意喪假。
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提到,員工辦理請假手續時,公司得要求員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也就是公司能夠要求員工請喪假時,必須要提出證明文件,至於應包含哪些文件,並未規定。
公司應事先建立工作規則,且寫明請假管理辦法並告知員工,辦法的內容包括規範申請的流程、規定應附的文件,常見的文件,例如訃聞且有列出親屬與本人關係,或是親人的死亡證明及與本人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謄本上同時註記親人的除戶時間、與本人關係等。
實務上,有些情況是員工在尚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前,就需要請假處理親人過世,亦建議公司將這類的情況列入工作規則的請假辦法中,舉例來說,員工在取得文件前須請假,須事前與公司討論證明文件提供的期限和方式,取得共識後,再進行請假手續,如此一來,能同時顧慮員工需求,又達成請假管理的目的,而且避免公司與員工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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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剛好處於忙碌的季節,可不可以因企業營運需求,拒絕員工申請喪假?答案是不行的,在《勞動基準法》第43條中有提到,「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意思是說員工提出喪假申請,公司依法不得拒絕。
而且,公司限制員工使用喪假的期限及方式,是否合法?例如我們常聽到的,親屬離世百日內請完全部喪假、可以規定不得一次請,需要分次請?事實上,在法令「並未限制」員工申請喪假的期限及方式,一般習俗來說治喪期間在親人離世百日內,但如果員工因家庭因素,需要超過百日的時間來使用,或因處理喪假事務,需分次使用,建議公司酌以同意。
如果員工提出喪假分次請,一次請半天或1小時,公司依法可以拒絕嗎?依現行法令,並沒有規範喪假的最小使用單位,建議回到公司的請假制度,與營運需求來看,舉例說明,如果用工作性質來看,假設員工請假半天,由於公司營運須持續不中斷,另外調派人力前來代班一天,請假員工回崗工作的需求已被代班人員補齊,建議公司在請假管理制度上,就必須針對此情況來規劃,例如喪假以日為單位來申請,一方面維持企業營運的能量,另方面也能在人力成本上取得較佳適配。
員工的親人過世日如果在到職前,員工因此提出喪假申請,公司要同意嗎?依據勞動部解釋函,建議公司視情況給予。
公司在計算薪資時,如果遇到員工喪假該如何計算才是正確的?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期間「工資照給」,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因為員工請喪假就不給薪。
如果公司有全勤獎金制度,因為員工申請喪假減發全勤獎金是否合法呢?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喪假,扣發全勤獎金。
如果員工的親人過世已處理完成,且喪假未使用完,員工向公司申請折算代金,是否有理?目前勞動法令並未明文規範,須由勞資雙方議定,在法令上也沒有說明員工有權請求,將未使用的喪假折現,這時建議公司事先訂立工作規則的請假管理辦法,並進行勞資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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