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和趨動顧問說
很多雇主會有這樣的考量:公司已經支付了旅遊費用,且旅遊期間員工並沒有實際產出,加上若員工特休沒休完年底還要折算工資,不如就讓員工在旅遊期間請特休,既省成本又能消耗假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這意味著,特休假的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不能單方面公告「本次員工旅遊一律扣特休」。
雖然雇主不能強迫,但法律保留了「協商調整」的空間。如果公司希望能用特休折抵,必須取得員工的同意,只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且薪資照給,是沒有違法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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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公司會利用一半平日、一半假日的時間進行員工旅遊,例如:週五到週日的三天兩夜。那麼員工旅遊的工時與加班費計算,最關鍵的判斷標準在於:這次員工旅遊是「強制參加」還是「自由參加」? 也就是員工是否具有「拒絕參加的權利」。
如果公司規定員工「必須參加」,或者不去的人會被扣考績、視為曠職,那麼這次旅遊在性質上就屬於「執行職務」,視同工作日。 如果旅遊行程跨越到員工的「休息日」或「例假」(例如週六、週日),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也因為視同工作日,不參加的員工必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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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表明員工可以自由選擇參加與否,且不參加不會有任何不利處分,則屬於「福利性質」,旅遊期間不視為工時,假日當然是不用付給加班費的。
當員工旅遊安排在平日,或橫跨週五至週日的行程,在自由參加的前提下,那些「選擇不參加」的員工,週五這一天該怎麼算?是不是一定要請特休,或是要扣薪呢?
基本上薪資是勞務的對價給付,如果選擇不參加旅遊的員工,仍可進公司正常工作,則公司應依規定給付當日薪資。
如果並不是因為員工自主性的不願意上班,而是因為員工旅遊期間,無法讓他上班的情況下,依法雇主還是要給薪的,以免衍生違法爭議。
針對這種情況,顧問不建議扣除該員工當日薪資,也不應強迫其請假。雇主應照常給薪,以免衍生違法爭議。當然,若勞資雙方事前協議好「不去旅遊者當日無薪休假」,且員工同意,則從其約定,但風險仍高。
員工旅遊期間發生事故的話,依法還是屬於職災,雇主需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建議企業在舉辦活動時,務必投保足額的保險進行風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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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旅遊是一樁美事,是促進勞資雙方情感交流的最佳時機。顧問建議,企業應抱持「互相」的態度:公司願意撥預算舉辦旅遊,員工也可以在特休安排上給予配合。最重要的是,所有的規則(是否扣假、是否扣薪、是否強制)都必須在活動公告時就講清楚,並取得員工理解。
切記,千萬別為了省一點加班費或特休成本,讓員工帶著怨氣出遊,反而失去了舉辦員工旅遊的意義。如果您對於員工旅遊的相關規定、加班費試算或職災風險管理有任何疑問,歡迎加入聯和趨動LINE官方帳號,或【填寫表單】與我們預約諮詢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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