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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政府提供「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與「勞工退休金」3大保障,本文將針對「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來向大家詳細說明。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屬在職勞工只要依規定繳交保險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之退休條件進行離職退保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之請領條件時,便可提出申請。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1.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
1.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共分為每月請領的「老年年金給付」及一次性請領的「老年一次金給付」兩種,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指出: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因此目前老年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未來會由2024年(民國114年)的64歲,至2027年(民國116年)調高至65歲之後便不再調整,兩種給付方式的請領資格與請領年齡,顧問整理以下表格方便大家對照查詢自己是否達到請領條件喔!
| 老年年金給付 | 老年一次金給付 | |
| 請領資格 |
|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
| 勞工出生年次 | 請領年齡 | 法定可請領年 |
| 民國46年次「以前」出生 | 年滿60歲 | 民國98-106年 |
| 民國47年次出生 | 年滿61歲 | 民國108年 |
| 民國48年次出生 | 年滿62歲 | 民國110年 |
| 民國49年次出生 | 年滿63歲 | 民國112年 |
| 民國50年次出生 | 年滿64歲 | 民國114年 |
| 民國51年次出生 | 年滿65歲 | 民國116年 |
| 民國51年次「以後」出生 | 年滿65歲 | 民國117年(含)以後 |
另外勞工朋友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所列出的以下狀況,除了可選擇原有的老年年金給付方式外尚可考慮選擇一次請領的老年一次金方式:
(一)、保險年資滿1年,年滿60歲(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保險年資滿25年退職者
(四)、保險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從事危險性質之工作(高壓室內/潛水作業)滿5年,年滿55歲退職
從上一個章節,我們可以知道,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辦理離職退保,同時也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年金的請領資格時,就可以請領「全額」年金;若勞工朋友本身對年金給付需求並沒有急迫性,也可以運用「增給」的技巧,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2條第1項,來替自己增加年金給付的金額。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同樣的也會有「減給」的機制:
《勞工保險條例》第58-2條第2項: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
意思是說勞工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齡到達前,就開始申請年金,只是每提前1年會被減額4%,最多可以提前5年、會被減額20%,也就是會被打八折;需要注意的是確定減給年金請領之後比例是不會再變的,就算持續領減給年金到法定請領年齡了,年金金額也不會變回全額。顧問整理以下表格方便大家對照查詢!
| 勞工出生年次 | 請領年齡 | 法定可請領年 | 減給請領年齡 | 減給請領時間 |
| 民國46年次「以前」出生 | 年滿60歲 | 民國98-106年 | 55歲-59歲 | 民國98-105年 |
| 民國47年次出生 | 年滿61歲 | 民國108年 | 56歲-60歲 | 民國103-107年 |
| 民國48年次出生 | 年滿62歲 | 民國110年 | 57歲-61歲 | 民國105-109年 |
| 民國49年次出生 | 年滿63歲 | 民國112年 | 58歲-62歲 | 民國107-111年 |
| 民國50年次出生 | 年滿64歲 | 民國114年 | 59歳-63歳 | 民國109-113年 |
| 民國51年次出生 | 年滿65歲 | 民國116年 | 60歲-64歲 | 民國111-115年 |
| 民國51年次「以後」出生 | 年滿65歲 | 民國117(含)以後 | 60歲-64歲 | 民國112年(含)以後 |
舉例來說,小智72年次出生,民國91年開始加保勞保,以現行年金請領規定,民國137年小智就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年滿65歲且勞保加國保合併年資為26年);但如果小智想要覺得自己體力技術都還行,想要3年後和老婆一起退休,可以考慮使用「增給」年金的方式,延後到民國140年時辦理退休並退保,除了原有法定給付的退休年金外,也能請領到因延後退休所產生的12%的增給年金。
由於雇主要負擔的社會保險相當多,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職業災害保險,本篇僅就勞工保險部分來談談雇主應該要做到那些事情。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雇主其實是需要繼續替該名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但如果該名員工已經正在請領年金給付,則雇主僅需要替該名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即可。
另外還有一種情形也很常發生,許多雇主在聘僱年滿65歲以上,或者是已經在領取老人年金的勞工,就以為不需要投保,其實是錯誤的,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因此還是要幫這些勞工投保,只是勞保局如果發現這名勞工已經請領了老年年金給付,會幫他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員工個人不會有任何勞保保費負擔。
另外有關中高齡者的工作保障就是「勞工退休金」,礙於篇幅,相關的認識可以點選聯和趨動的部落格文章「舊制?新制?這兩種勞工退休金制度有什麼差別?」看完你就不會他認識你,而你卻不認識它囉!
雖然勞工保險條例中多以「5人以上」作為規範雇主強制投保的標準,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指出,仍同意5人以下公司可以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避免勞工在遇到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職災醫療、失蹤津貼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等事件時,因為公司未正確投保,導致勞資爭議的產生。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1.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2.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3.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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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替所受僱勞工依據其受領薪資,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進行,勞保投保勞工保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未替所屬勞工投保者處4倍罰鍰;未替所屬勞工負擔保費者,處2被罰緩;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處4倍罰緩。
照勞工保險局所提供的月投保薪資級距表,自2024年調高基本薪資至月薪27470元、時薪183元,因此月投保薪資級距表也隨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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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雇主和勞工朋友,高齡化社會和勞動力缺口已現實存在,隨著退休年齡延長,我們應共同思考如何善用勞保老年給付,實現雙贏。勞工需掌握年金增給技巧,為退休提前做好規劃;雇主應合法投保勞工保險,並透過增給年金制度提供競爭力的薪資福利,同時積極安排員工的職能發展,這樣的做法不僅確保員工的安全與未來,也有益於組織的長遠發展。共同努力,建立一個穩定、安心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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