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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職場隱形危機:淺談職場不法侵害與職場霸凌(二)相關法律議題面面觀

作者梁瑛倫 執行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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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提及了不法侵害和職場霸凌的樣態和定義,本篇我們來談談更深入的,如果企業發生不法侵害與職場霸凌的事件,將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及針對企業的法律相關議題,依據不同法源,做更進一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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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勞基法、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基法、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三法,針對雇主有責任提共員工安全不受侵害的工作環境,如未盡責任,則有相關罰則,因此歸類為同一組說明。

    1.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 民法第483-1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3. 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4. 勞動基準法第12-1-2條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請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2-1-2條若是成立,則雇主可行使最後手段性原則,對加害者勞工予以解僱,應無不可。惟雇主行使懲戒權時是否適當,實務上多會考量勞工犯錯情節輕重與懲戒結果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懲戒相當性原則等。因此,公司若無制定工作規則,對於屢次侵犯同事的員工,其實束手無策。最常聽到的問題,多為不至於暴力相向但可能是言語辱罵的行為,造成職場氣氛不佳,生產效率低落。工作規則的制定可參考以下影片與相關文章。

    📖延伸閱讀:
    什麼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企業可能會遇到什麼風險?
    工作規則範本包含哪些內容?員工30人以下需要嗎?一篇完整了解

    5. 勞動基準法第14-1-2條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請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4-1-2條若是成立,勞工得終止契約,且雇主還需要給付資遣費。而這部分涉及職場不法侵害,若為職場霸凌的狀況,例如:雇主或是主管對於員工的加壓行為,或是不當管教,造成員工身心受創。


    職業安全衛生法因各公司的情形皆不同,在此無法一一列舉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案例,僅以相關法條帶出,使雇主能明白,可能違反的相關法令。若讀者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

    6.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2-3條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防止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7.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

    此為吹哨者保護條款,不得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8.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1條

    若雇主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一定期限內不改善的話,可能將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9.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2條

    相關的職場霸凌罰則,可能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更多相關的職業災害責任歸屬,請詳見以下影片。

     

    性別平等工作法

    這部分法律加重雇主和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
    以往雇主的責任在於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修法後賦予雇主更多的防治責任。只要雇主知道職場上發生性騷擾,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措施;如果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那麼行為人雇主也要採取行動。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本法13-1條強調: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本法13-2條強調: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和非知悉時的性騷擾處理程序。

     

    性騷擾防治法

    這部分法律加重雇主和機關首長的刑責和行政罰緩。

    2024年3月全面施行性平三法修正案,增訂了「權勢性騷擾」類型,且在刑度、罰鍰、賠償全面加重。未來雇主、機關首長涉性騷擾案件,受害者除了一般性賠償外,還能請求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

    刑事部分,若雇主、機關首長等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將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行政罰方面,若雇主是性騷擾案行為人,最高將處以100萬的行政罰鍰。

    性騷法第12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性騷法第7條

    本條敘述場所主人之責任,因篇幅有限,不詳細記錄法條,可由上面的超連結審視法條。

    性騷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法第27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由於職場霸凌和性騷擾的防治需要專業的人員協助,事先預防勝過事後補救,如果貴公司有防範需求或是遭遇相關問題,可參考以下性騷擾防治影片。

    本文由法律層面的深入剖析,讓雇主與勞工更清楚理解職場不法侵害與霸凌所涉及的法律責任與應對機制。從勞基法、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到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等,皆已明確規範雇主的義務與員工的權益,並設有相應的罰則與補救措施。

    對企業而言,除了落實事前預防、制定明確規章制度外,更應主動建立申訴與處理機制,以展現對職場安全與性別平等的重視。唯有法律知識的普及與制度的落實,才能真正打造一個尊重、信任與安全的職場文化。如果對本文仍有疑問之處,歡迎加入聯和趨動LINE官方帳號與我們預約諮詢做討論。

    📖延伸閱讀:公司員工達一定人數時之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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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梁瑛倫 執行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教育訓練、職能建立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 國際經營管理碩士
    • 經歷15年人力資源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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