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和趨動顧問說

小明是位年近六十歲的求職者,六度應徵某航空公司不同的機場勤務職務,卻始終收到「職缺名額有限,很遺憾無法於此次借重您的長才」的回覆,然而,這些職缺仍持續對外招募,讓小明懷疑自己是因年齡遭拒絕,遂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該公司。
公司針對此事,聲明其是因小明履歷中用字及標點符號錯誤繁多,內容不符合職務需求,且小明居住地位於高雄,過去工作經驗多於南部,考量異地工作之勞工離職率較高,才降低面試意願。不過,公司仍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上,政府為了避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受到就業歧視,於2019年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其中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上述案例的航空公司即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此條規定。
然而,除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外,政府也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並透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強化對不同性別、性傾向者及身心障礙者的保障。
若公司以「名額有限」概括回覆,卻持續招募相同職缺,求職者便可能懷疑自己因年齡、性別、身心障礙等受到歧視,進而檢舉公司。為避免此類風險,建議公司在招募過程中,給予「客製化」的回覆,以求職者不符合職務需求或特性作為拒絕理由。
以上述案例為例,該公司可說明求職者履歷中用詞不當、標點符號使用不正確,不符合職務所需之細心特質、履歷內容不符合職務需求等。不過,公司應避免以居住地過遠拒絕求職者,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歧視。
除了拒絕求職者要當心,公司在面試求職者時還可能忽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的規定。
進一步來看,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因此,面試時千萬不能詢問「您有生小孩的打算嗎」、「之前是不是有信貸或信用問題」、「請問您有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嗎」這類與工作無直接關聯且涉及隱私的問題。
若雇主真有正當需求提出相關問題,也必須「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簡單來說,「需問」及「問得合不合理」是決定合法與否的關鍵,實務上,多數公司難以充分證明。
在勞動法令日益完善下,企業除了專注經營,也需要在各方面遵守法令規定,因此,無論是拒絕求職者的用語,或面試中所提出的問題,都應審慎評估。
最後,如果您對公司目前的招募、甄選流程是否符合法令仍有疑慮,歡迎在本篇文章下方留言,或加入聯和趨動LINE官方帳號,我們會盡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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