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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法專題】告別忍氣吞聲!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專章」三讀通過:企業防治全攻略

作者傅春炳 首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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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對於我國勞動環境而言是一個歷史性的時刻。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2025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這不僅是法規的修訂,更是一場關於職場尊嚴的文化改革。

過去,許多勞工在面對上司的咆哮、同事的排擠時,只能選擇隱忍或離職;企業面對霸凌申訴時,也常因缺乏明確法律指引而消極處理。隨著新法的通過,七大重點從「明確定義」到「外部救濟」,建構了一張嚴密的職場霸凌防護網。本文將深入剖析新法內容,並結合勞動部相關指引,為企業主、HR及所有職場工作者提供一份詳盡的實務指南。

聯和趨動 勞資顧問 職業安全衛生法 修法 職場霸凌專章三讀通過
文章目錄

    何謂職場霸凌?從模糊概念到法律定錨

    在本次修法前,職場霸凌往往被歸類在廣義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中,定義較為模糊。新法第一大重點,即是將「職場霸凌」的構成要件具體化、法律化。

    法律定義的核心四要素

    根據新通過的條文,職場霸凌不再是憑感覺喊冤,而是必須符合以下結構:「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的言詞或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我們可以將其拆解為四個關鍵要素:

    1. 權力不對等(Power Imbalance):這不僅限於「上司對下屬」,也包含資深對資淺、正職對派遣,甚至是集體對個人的「多數暴力」。只要利用了職務上的優勢或人際網絡的權勢,即符合此要件。
    2. 逾越合理範圍(Unreasonable Behavior):這是最常產生爭議的灰色地帶。法律保障雇主的管理權,主管可以要求績效、糾正錯誤。但如果行為「超出業務必要性」,例如:在會議中針對個人的人格侮辱、安排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以逼退員工,則屬於霸凌。
    3. 持續性行為(Repetition):傳統霸凌定義強調「持續性」。然而,本次修法加入了一個極為重要的例外條款:「但如果情節重大者,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這意味著,一次性的嚴重肢體暴力、極度嚴重的公開羞辱或威脅生命安全的行為,即便只發生一次,也可被認定為職場霸凌。
    4. 造成身心危害(Harm):行為必須導致受害者產生心理壓力、焦慮、憂鬱,或身體上的傷害。這強調了霸凌的「後果論」。

    📖延伸閱讀:不可不知的職場隱形危機:淺談職場不法侵害與職場霸凌(一)成因及類型

     


    哪些行為是職場霸凌?魔鬼藏在細節裡

    參考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新法精神,職場霸凌的樣態遠比我們想像的多元。除了顯而易見的暴力,更多的是「隱形殺手」。

    1. 言語攻擊與威脅(Verbal & Psychological Abuse)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

    • 咆哮與辱罵:在辦公室公開場合對員工大聲斥責,使用貶低人格的字眼(如:「你腦袋裝什麼?」、「公司請你來浪費糧食的嗎?」)。
    • 威脅解僱:並非基於績效事實,而是作為情緒勒索的手段,威脅讓員工「混不下去」。
    • 散布謠言:惡意傳播關於受害者私生活或工作能力的虛假訊息,破壞其名譽。

    2. 關係排擠與孤立(Social Isolation)

    這種霸凌往往殺人不見血,透過人際關係的斷裂來折磨受害者。

    • 冷暴力:主管或同事刻意無視某人的存在,把某人當空氣。
    • 資訊阻斷:故意不將開會通知、重要郵件寄給某人,導致其工作失誤,再藉此責罰。
    • 物理隔離:將某人的座位安排在遠離團隊的角落、倉庫或廁所旁(即所謂的「邊緣化」)。

    3. 過度工作與刁難(Work Overload & Obstruction)

    利用管理權進行的霸凌,最難舉證卻最為致命。

    • 不可能的任務:在下班前一小時交辦需要三天才能完成的工作,並要求隔天一早繳交。
    • 剝奪工作權:突然收回某人所有的核心業務,只指派打雜、倒茶等與其職級不符的瑣事,以此羞辱其專業。
    • 反覆挑剔:對工作成果進行無意義的雞蛋裡挑骨頭,甚至朝令夕改,讓員工無所適從。

    4. 侵犯隱私(Privacy Invasion)

    • 過度監控員工的私人通訊、過問與工作無關的私事,或在非工作時間進行騷擾。

     


    職場霸凌的過去與現在:2025修法前後對照

    本次修法之所以被稱為「重磅」,是因為它填補了過去法規的七大漏洞。以下表格清楚呈現了修法前後的巨大差異:

    比較項目過去(修法前)現在(2025新法)
    法源依據散見於職安法第6條2項三款之「不法侵害」,缺乏專章。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法律位階明確。
    定義標準定義模糊,常與管理權混淆,仰賴個案認定。明確定義構成要件(權勢、逾越範圍、身心危害),並納入「情節重大之單次行為」。
    雇主義務偏向宣導與原則性規範,消極處理未必受罰。明定「預防義務」與「立即處理義務」,消極不作為將直接違法。
    通報機制無強制通報規定,多數案件被「河蟹」在公司內部。建立「兩階段通報義務」:接獲申訴通報、處理結果通報。
    調查程序由公司自行決定,常發生「球員兼裁判」狀況。規範「標準化調查程序」,確保公正性,並要求外部專家參與。
    針對老闆霸凌若霸凌者是雇主(最高負責人),員工投訴無門(不可能找老闆投訴老闆)。首創「外部救濟管道」: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企業規模中小企業常因資源不足而豁免或被忽視。實施「分級防治」:微型企業也有相應的簡易預防指引,不得藉口規模小而不作為。

     


    企業該如何防治職場霸凌?HR與雇主的行動清單

    面對新法上路,企業若不積極應對,將面臨高額罰鍰與商譽受損的風險。新法特別強調了「預防」與「處理」並重。以下是企業應立即啟動的執行策略:

    1. 建立分級防治措施(Compliance)

    新法考量了我國中小企業眾多的現況,實施分級管理。

    • 大型企業:必須制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計畫」,包含風險評估、教育訓練、成效考核。
    • 微型/小型企業:雖資源有限,仍須依據勞動部頒布的範本,訂定核心防治原則,並公開揭示。
    • 關鍵行動:HR應立即檢視公司現有的《工作規則》,增訂霸凌防治專章。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包含哪些內容?員工30人以下需要嗎?一篇完整了解
    👍相關服務:勞資顧問服務-勞動關係建立

     

    2. 啟動「立即有效」的應變機制(Immediate Action)

    新法第22-2條1項強調,雇主知悉時需「立即」採取措施。這意味著不能等調查結果出來才動作。

    • 隔離保護:一旦接獲申訴,首要任務是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場域或業務往來暫時分開,避免二次傷害。
    • 心理支持:主動提供EAP(員工協助方案)資源,引入心理諮商協助受害者。

    📖延伸閱讀:不可不知的職場隱形危機:淺談職場不法侵害與職場霸凌(三)防治和處理

     

    3. 建構公正透明的調查程序(Investigation)

    這往往是企業最容易跌倒的地方。

    • 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不能只有公司高層。新法要求程序標準化,建議納入外部專家(律師、心理師)或勞工代表,以示公正。
    • 保密原則:對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簽署保密協定,防止消息走漏導致受害者被標籤化。
    • 配合義務:依據新法第22-3條4項,企業需在內部規範中明定,被申訴人及相關證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不得無故缺席或隱匿。

     

    4. 落實通報與紀錄(Reporting)

    • 兩階段通報:企業需建立對接勞動主管機關的窗口。第一階段是「收到申訴時」即需通報(讓政府知悉有案);第二階段是「結案時」通報處理結果。
    • 保存證據:所有訪談錄音、會議記錄、電子郵件證據,均需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以備勞檢或訴訟需求。

     

    5. 教育訓練與文化重塑(Culture)

    法律是底線,企業文化才是防線。

    • 主管培訓:許多霸凌源於主管缺乏情緒管理或溝通技巧。企業應定期舉辦「非暴力溝通」與「勞動法規」課程。
    • 宣導零容忍:最高負責人應公開宣示對霸凌零容忍的態度,這比任何條文都有效。

     


     

    針對「最高負責人」霸凌的特別對策

    本次修法最令人激賞的亮點,是解決了「老闆就是霸凌者」的千古難題。
    過去,如果是董事長或總經理、CEO霸凌員工,HR根本不敢處理,申訴信箱形同虛設。新法22-3條1項文明確建立了外部救濟管道。

    對勞工的意義:如果你遭受老闆(最高負責人)的霸凌,你不必再向公司內部申訴,可以直接蒐證後,向當地的勞動局/處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直接介入調查,並擁有裁罰權。

    對企業主的警示:老闆們必須意識到,自己的身份不再是護身符。這條款將迫使企業高層必須自我約束,學習現代化的管理風格。

     


    總結:從「人治」走向「法治」,共創心理安全職場

    2025年《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專章的通過,標誌著我國勞動人權邁入新紀元。這部法律的核心精神,不在於懲罰,而在於預防與保護

    對於勞工而言,請記住新法賦予您的權利。當面對不公對待時,您有法可依,有明確的申訴時效與管道,無須再獨自承受黑暗。對於雇主而言,請將此視為轉型的契機。職場霸凌不僅造成法律風險,更會侵蝕團隊士氣、導致人才流失。透過建立完善的防治體系,打造一個具備「心理安全感(Psychological Safety)」的職場,才能讓員工無後顧之憂地發揮潛能,最終回饋到企業的競爭力上。

    這條法律的通過只是開始,真正的改變,發生在我們每一個人的日常互動之中。讓我們一起努力,讓職場成為實現夢想的舞台,而不是夢魘的溫床。

    [附錄] 快速檢核表:您的企業準備好了嗎?

    • [ ] 是否已依據新法修訂《預防職場霸凌計畫》?
    • [ ] 是否已建立直通主管機關的通報流程?
    • [ ] 內部申訴管道是否暢通且保密?
    • [ ] 是否已安排外部專家進入調查委員會名單?
    • [ ] 全體員工(含最高主管)是否已完成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本文內容依據2025年12月0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修正公布之條文重點整理,實際執行細節請參閱勞動部最新公告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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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傅春炳 首席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商業模式、股權激勵、職能建立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
    • 經歷逾5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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